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
发布时间:2018-05-31 10:41 | 浏览次数: | 发布律师:管理员
(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建设行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庄为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行为。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与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县域统筹、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村庄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制定和统筹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村庄规划实施本村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