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18-05-31 10:28 | 浏览次数: | 发布律师:管理员
㈤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
㈥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㈦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㈧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㈠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㈡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㈢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㈣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